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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滨塘民初字第37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潘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和县造甲城XX。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XX,天津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XX公司,注册地天津开XX。办公地点天津滨海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峰,天津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殷X



书记员  张X


  • 2014-09-1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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