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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滨塘民初字第62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潘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潘峰,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殷X



书记员  张X


  • 2015-01-0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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