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潘峰,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殷X
书记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