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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林XX与泸州XX公司申请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泸仲执审他第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勇律师

案件详情



(2013)泸仲执审他第1号


申请人王XX,男。


申请人林XX,女。


委托代理人王勇,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XX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XX。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四川XX律师。


申请人王XX、林XX与被申请人泸州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泸仲字第7号裁决,因泸州XX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且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泸州XX公司应当履行生效仲裁裁决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3)泸仲字第7号裁决,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乐斌


审 判 员  邹 波


代理审判员  曹天全



书 记 员  李XX


  • 2013-08-29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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