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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澄徐民初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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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


被告胡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王X已预交),由王X负担。


审判员  康XX



书记员  陈XX


  • 2015-03-04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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