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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市XX公司诉被告何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翠屏民初字第9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潘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宜宾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XXXX5147-X),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潘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XX公司诉被告何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XX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何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原告宜宾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 若 梅


人民陪审员 王 自 明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曾若梅姜琼


  • 2014-04-10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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