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XX。
法定代理人苏XX。
法定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XX律师
被告杨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闫XX,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XX座。
负责人不详。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文XX。
负责人不详。
原告苏XX诉被告王XX、杨XX、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苏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裴悦杰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