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苏XX与XXX、XXX、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宝民初字第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连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XX。


法定代理人苏XX。


法定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XX律师


被告杨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闫XX,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XX座。


负责人不详。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文XX。


负责人不详。


原告苏XX诉被告王XX、杨XX、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苏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裴悦杰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1-09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连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