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蔡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城民初字第26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伟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李XX、胡伟宏,福建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蔡XX,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代理人阮XX,福建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蔡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1月3日以被告蔡XX愿意与其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郭 升



书 记 员 肖XX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2014-11-11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