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谭XX与丁XX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10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少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谭XX,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沈少辉,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丁XX,男,约50岁,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十六村民小组。


本院在受理原告谭XX与被告丁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冈


审 判 员  高光明


人民陪审员  曾 诚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1-27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