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沈少辉,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丁XX,男,约50岁,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十六村民小组。
本院在受理原告谭XX与被告丁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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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冈
审 判 员 高光明
人民陪审员 曾 诚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