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州市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镇政府东XX、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XX公司与被告徐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XX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蒋XX
书记员 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