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泰州市XX公司与徐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泰开民初字第012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泰州市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镇政府东XX、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XX公司与被告徐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XX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蒋XX



书记员 葛XX


  • 2014-10-31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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