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洪喜,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姚X,男,1973年8月6日出生,现羁押于巢湖XX。
原告韩X与被告姚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被告姚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称:
我与被告于200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姚XX。在婚生女出生三个月后,被告因犯罪被判刑,至今尚在监狱服刑,双方分居已经9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姚XX由我自行抚养。
被告姚X辩称:
我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对于婚生女姚XX的抚养问题,我希望法院判归我抚养,在我出狱之前先由我父母及哥哥照顾。如果姚XX自愿随原告生活,我尊重其本人的选择。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3年6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姚XX,现在北京市X区X小学四年级读书。2005年5月,被告因涉黑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在安徽省X监狱服刑至今。对于婚生女姚XX的抚养问题,庭审中,原告述称,姚XX自出生至今始终由原告抚养,且被告现仍在服刑,不可能直接抚养孩子,要求姚XX由其自行抚养。被告则称孩子归其抚养,在其刑期届满前由其父母及哥哥照顾。原、被告就此各持己见。对此,本院依法征求姚XX的个人意见,姚XX表示愿意随其母亲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等证据及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均同意离婚,对此,本院准予。对于婚生女的抚养,依据原、被告的目前状况及婚生女的本人意愿,应由原告自行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韩X与被告姚X离婚;
二、婚生女姚XX由原告韩X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韩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XX审判员殷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