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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三中民申字第055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洪喜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XX,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XX,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洪喜,北京市XX律师。


原审被告:石XX,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王XX、原审被告石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0日,张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非因可归责于我的事由,导致我缺席审审理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再审。我与石XX已于2013年11月4日调解离婚,早于原告王XX起诉的时间。在离婚后我就搬离了一审原告提供的×区。因原告起诉地址错误,导致我丧失了参与诉讼的权利。2.石XX所借债务均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我并不知情。即使该债务存在也应当认定为石XX个人债务。3.原审判决仅依据借条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错误。原审法院并未审查该债务的真实原因,该债务应当为赌债或高利贷。张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再审(2014)顺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XX代理审判员张阳



书记员 陈               曦


  • 2015-06-16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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