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喻维新,四川XX律师。
被告任XX,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2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任X乙,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系被告任XX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丽
书 记 员 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