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任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青川民初字第2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喻维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喻维新,四川XX律师。


被告任XX,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2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任X乙,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系被告任XX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丽



书 记 员  何艳


  • 2014-05-19
  • 青川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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