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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6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喻维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喻维新,四川XX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3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因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邓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 金XX



书记员 : 李XX


  • 2014-08-11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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