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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商外初字第00007号

  • 债权债务
  • (2014)湖吴商外初字第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小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闵XX。


委托代理人:赵XX,浙江XX律师。


被告:长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XX与被告长兴XX公司、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XX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XX撤回对被告长兴XX公司、陈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1470元,由原告闵XX负担。


 


 


 


 


审 判 长   戴XX


代理审判员   柴 赟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何XX


 


 


  • 2014-07-28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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