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于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金民鼎初字第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于X,男,生于1979年11月。


委托代理人刘海,甘肃XX律师。


被告王X,女,生于1981年8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X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3-17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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