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
被告秦XX,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开XX内,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6107-4。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沙XX,组织机构代码739XXXX4593-3。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秦XX、重庆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胡XX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
书 记 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