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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秦XX、重庆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綦法民初字第048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女,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


被告秦XX,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开XX内,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6107-4。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沙XX,组织机构代码739XXXX4593-3。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秦XX、重庆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胡XX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



书 记 员  李红梅


  • 2014-07-25
  •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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