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北京XX公司与长沙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3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邵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XX。


法定代表人褚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邵华,北京XX律师。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北XX1501-1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X。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长沙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代理审判员  蔡XX


代理审判员  程XX



书 记 员  刘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10-27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