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香楼,个体。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马营大队。
负责人:孙长征,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香楼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马营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香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香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香楼承担。
审判员 胡德忠
书记员 韩明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