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香楼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马营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王天军律师 在线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主任
  • 4.9
    用户评分
  • 7.4万+
    服务人数
  • 2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刘香楼,个体。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马营大队。

负责人:孙长征,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香楼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马营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香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香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香楼承担。

审判员  胡德忠

书记员  韩明鑫

  • 2015-06-29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天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天军律师
4.9分服务:7.4万+人执业:20年
王天军律师
11309200****9561 执业认证
  •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北大道19号气象大厦6楼
傲宇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40余位,每月承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办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土地房产、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以及保险理赔...
  • 151 0085 6386
  • 151008563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