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乔进
委托代理人王XX,沭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乔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蒿X建
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
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
书 记 员 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