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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与江苏XX公司管辖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3)沭民辖初字第0039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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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XX,居民。


委托代理人叶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XX。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诉被告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XX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住所地是在盐城市,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要求将该案移送盐城市阜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虽在盐城市,但合同履行地在沭阳县,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苏XX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案件实体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XX



书记员  王XX


  • 2013-10-25
  •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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