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谭XX,王XX与四川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秦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谭XX,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


原告王XX,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秦飞,重庆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XX,组织机构代码:620XXXX3686-0。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秀山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王XX诉被告四川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曾X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XX、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XX、王XX负担。


审判长  许XX



书记员  杨XX


  • 2015-03-18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