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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3)荥民初字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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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XX,又名鲁XX,女,38岁。


委托代理人李亚辉,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47岁。


原告鲁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辉、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XX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199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1996年10月18日生育一儿子,取名张X。原、被告经常因琐事生气、闹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长期分居,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对于原告是种莫大的痛苦,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XX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还一直联系,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1996年10月18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取名张X。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荥崔民初字第40号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鲁XX与被告张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郭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何XX


  • 2013-09-30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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