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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重庆市XX公司,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万法民初字第084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XX。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500XXXX20419。


法定代表人聂X,董事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工商注册号207XXXX4823-7。


法定代表人邱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重庆市XX公司、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  程XX



书记员  张XX


  • 2014-12-10
  • 万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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