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XX。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500XXXX20419。
法定代表人聂X,董事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工商注册号207XXXX4823-7。
法定代表人邱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重庆市XX公司、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 程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