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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诉肖X、庞作权合伙协议纠纷 民事 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内中民初字第19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罗XX,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XX,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X,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肖X,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斌,四川XX律师。


被告庞作权,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肖X、庞作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 判 长  徐 红


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


人民陪审员  严 梅



书 记 员  任XX


  • 2014-10-21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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