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XX,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X,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肖X,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斌,四川XX律师。
被告庞作权,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肖X、庞作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 判 长 徐 红
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
人民陪审员 严 梅
书 记 员 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