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胡X,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X以原、被告已在武隆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石XX已预交),由原告石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
书 记 员 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