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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与胡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武法民初字第018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玉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石XX,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胡X,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X以原、被告已在武隆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石XX已预交),由原告石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



书 记 员  戴XX


  • 2014-10-21
  • 武隆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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