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女,198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XX负担。
审 判 长 朱渝云
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
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