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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武法民初字第010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玉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丁XX,女,198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XX负担。


审 判 长  朱渝云


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


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7-02
  • 武隆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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