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生于1954年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被告安XX,男,生于1966年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严XX,男,生于1951年3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徐X,女,生于1968年3月11日,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安XX、严XX、徐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