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蒋XX与蒋XX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璧法民初字第028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晓凤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蒋XX,男,生于1983年6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蒋XX妻子),女,生于1982年1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蒋X乙,男,生于1955年4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邹XX,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蒋X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蒋XX负担(免交)。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罗XX


  • 2014-08-26
  • 璧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