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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马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凤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宋XX,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凤娟,吉林XX律师。


被告马X,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宋XX诉被告马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姜XX


  • 2015-01-16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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