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代XX。
委托代理人杨西勇,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周X。
申请执行人代XX与被执行人李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借款95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多套房产,依法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眉东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XX
执行员 於国波
执行员 彭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