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眉山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西勇、袁X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意鑫蔬菜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熊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眉山XX公司申请执行眉山市东坡区意鑫蔬菜专业合作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6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平
执行员 刘灵石
执行员 杨XX
书记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