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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葛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双民一初字第006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罗XX,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理人:罗XX,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葛X,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赵菲,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X,女,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罗XX诉被告葛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其法定代理人罗XX,被告葛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菲、葛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女儿,原告父亲于2007年病逝,原告出生就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一直是爷爷奶奶照顾原告,母亲没有支付过原告各项费用。现原告依法诉讼,希望与爷爷奶奶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必要的抚育费。


被告辩称:被告希望可以亲自抚养原告,被告也和公婆商量过原告随被告共同生活,但公婆阻挠,这样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今后的抚养费。


原告在举证时限内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双台子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站北社区居委会证明信一份,证明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被告葛X在举证时限内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双台子区司法局红旗司法所和红旗街道妇联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多次想亲自抚养孩子,经调解未成功。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女儿,原告父亲于2007年病逝,原告出生后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对婚生女罗XX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告应负担原告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X从201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罗XX子女抚育费5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夏XX


  • 2014-10-10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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