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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常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润少民初字第00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定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曾用名:张XX),无业。


委托代理人魏X,江苏XX律师。


被告常X,销售员。


委托代理人王定传,江苏XX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常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X,被告常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定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网上相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因琐事经常产生纠纷。2011年原告离家居住,双方分居。2013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双方恋爱了两年才结婚,并非草率结婚。且双方均系再婚,被告非常珍惜此次婚姻。原告2011年离家居住,是因为他在外地有工程,并非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15日生一子,取名张X某。近年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现已分居生活,婚生子张X某随被告共同生活。2013年6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未能改善。2014年5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审理中原告陈述,原告做医院净化工程,年收入5万元左右。被告对原告的收入有异议,但未能举证。


夫妻共同财产有本市春色江南馨兰苑房屋(含装修)一套,建筑面积78.01平方米。审理中,原告申请对上述房屋(不含装修)进行评估。经江苏XX公司评估,该房屋价值为63.1万元。原、被告购买该房时向中国XX借款23万元,同时约定镇江市XX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原、被告于2012年2月起未能按约清偿贷款本息,中国XX提起诉讼,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判决:一、张X、常X给付尚欠中国XX的借款本金213257.83元及利息5285.55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2年6月5日,截止日后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张X、常X给付中国XX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镇江市XX公司对张X、常X的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733元及诉讼保全费1648元,由张X、常X各承担3190.5元。


审理中,被告坚持辩称意见,不同意离婚。同时被告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并支付从2012年2月起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担,但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提供部分银行转帐凭证,称分居前给付的费用已足够子女几年的抚养费。本案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3)润少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地产估价报告、银行转帐凭证,被告提交的(2012)京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近年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长期分居。本院于2013年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然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子张X某双方均同意由被告抚养,本院亦予以准许,原告依法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主张原告给付从2012年2月起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4万元,但原告提交部分银行转账凭证,双方对费用的支出陈述不一,因被告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常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张X某由被告常X抚养,原告张X于2014年12月起每月给付张X某抚养费11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本市春色江南馨兰苑房屋(含装修)所有权归被告常X所有,为购买该房屋向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常X负责偿还。


四、被告常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X房屋折价款14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50元,评估费5500元,合计80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孙XX


人民陪审员  邓XX



书 记 员  姚XX


  • 2014-12-17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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