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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XX公司、康文XX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合民仲字第000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正国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合肥XX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XX,组织机构代码395XXXX9770-4。


法定代表人:丁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康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XX公司与被申请人康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合肥XX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XX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合肥XX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合肥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XX


审 判 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



书 记 员    朱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4-27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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