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X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49XXXX2056-1。
负责人:陈XX,该XXX。
委托代理人:茆X,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姚XX,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申请人:曹XX,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XX与被申请人姚XX、曹XX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姚XX、曹XX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