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邬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邬X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住所深圳市福田区XX,组织机构代码K317XXXX8542。
负责人林XX,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邬XX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邬XX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邬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惠奕
审 判 员 陈 亮
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
书 记 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