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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XX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1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建军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邬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邬X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住所深圳市福田区XX,组织机构代码K317XXXX8542。


负责人林XX,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邬XX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邬XX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邬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惠奕


审 判 员  陈 亮


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



书 记 员  袁XX


  • 2014-03-24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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