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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XX公司与方XX、方X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知识产权
  •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蚌埠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西XX,组织机构代码752XXXX9730-9。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XX律师。


被告:方XX。


委托代理人:史XX,安徽史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


委托代理人:史XX,安徽史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XX公司与被告方XX、方X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XX公司撤回对本案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马玢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12-05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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