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翟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XX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杭军红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