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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杜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平民初字第25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雪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原告之兄)。


被告杜X,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杜X及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与我在一起生活,将我的收入全部拿走,并殴打我。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10万元;返还我为办理婚宴花费的3万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现在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持诉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消除隔阂,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杜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XX



书记员  董XX


  • 2015-04-28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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