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桑彦彬,河南XX律师。
被告赵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赵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XX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