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程X,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程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员 江 波
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