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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潜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超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程X,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程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员  江 波



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


  • 2014-03-14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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