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XX、张瑾晨,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某,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廖X与被告张X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XX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张瑾晨,被告张X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廖X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X某辩称,因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才提出离婚。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二子(长子廖X甲,1994年10月13日出生,次子廖X乙,2009年12月27日出生)。2014年9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尚能相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信任,相互关心,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廖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唐X
书记员 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