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封XX与佘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5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瑾晨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封XX,女,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袁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瑾晨,重庆XX律师。


被告佘XX,女,汉族,1956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XX与被告佘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封XX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封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



书 记 员  幸婷婷


  • 2014-10-20
  • 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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