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XX,女,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袁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瑾晨,重庆XX律师。
被告佘XX,女,汉族,1956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XX与被告佘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封XX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封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
书 记 员 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