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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武汉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5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X、桂X,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同成富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姬X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黄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姬X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陈X。


第三人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第三人黄XX、陈X、赵XX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38元,减半收取14719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滕玉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6-19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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