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X、桂X,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同成富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姬X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黄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姬X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陈X。
第三人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第三人黄XX、陈X、赵XX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38元,减半收取14719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滕玉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