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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丽民初字第51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锐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郭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锐,天津XX律师。


被告崔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王XX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015-08-10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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