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武汉XX公司诉被告武汉XX公司、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桂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门面。


负责人万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XX公司诉被告武汉XX公司青山分公司、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司X


  • 2014-07-10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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