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门面。
负责人万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XX公司诉被告武汉XX公司青山分公司、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司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