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红芳,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杨XX,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
原告刘XX诉被告广东XX公司和被告杨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0元整,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