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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X公司与厦门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厦民初字第3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娇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金富XX。


法定代表人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XX、林娇娇,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郑XX(实习),福建XX律师。


原告安XX公司与被告厦门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XX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XX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


代理审判员  陈 璟


代理审判员  王XX



代书 记员  王XX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2014-06-18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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