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牟X犯诈骗罪判缓刑

  • 互联网纠纷
  • (2016)浙1003刑初8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超律师
缓刑经手者

案件详情

  童X、潘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X,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2015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辩护人马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潘X,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2015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辩护人周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卢XX,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2015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牟X(曾用名牟X),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2005年7月1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1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超,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台州市黄岩区。2015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1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XX,浙江XX律师。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X、潘X、卢XX、牟X、刘X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X、潘X、牟X、刘X及其辩护人马XX、周X、林超、牟XX,被告人卢X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黄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童X、潘X、卢XX、牟X、刘X等人经商量决定,将一辆牌号为浙J×××××号的紫色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转抵押给他人,在取得抵押款后,再谎称该车涉及贷款纠纷的名义将车辆扣回。

  2015年3月初,被告人潘X通过中介赵X等人联系到被告人黄X2,并约定于3月12日在台州市黄岩区进行交易。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童X、潘X、卢XX、牟X、刘X经共同商议,由被告人卢XX纠集来缪X、刘X(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刘X纠集来杜X(另案处理),由缪X、杜X出面与黄X2在当日进行交易,取得抵押款人民币323000元。后黄X2驾车行驶至黄岩区西XX前面红绿灯处时,被刘X等人拦截,刘X谎称黄X2等人驾驶的浙J×××××号保时捷轿车涉及贷款纠纷,遂将该车扣回。取回该车后,被告人刘X与杜X将该车藏匿至黄岩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旁一地下车库内。

  另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刘X、牟X在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4月27日,被告人童X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15日,被告人潘X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刘X规劝被告人卢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卢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同时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牟X规劝一名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9月2日,被告人童X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抓获一名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一名;同年9月21日,被告人潘X规劝一名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还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刘X的家属与被害人黄X2达成协议,退回了被害人人民币3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黄X2鉴于其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又先后对被告人童X、潘X、卢XX、牟X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X、潘X、卢XX、牟X、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X2的陈述,证人缪X、杜X、戴X1、王X、陈X、刘X、赵X、余X、黄X1达、戴X2、卢X的证言,被告人牟X、刘X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电话详单及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供的书证——纸条,赔偿协议书及转正凭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单明细,涉案车辆的过户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牟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X、牟X、童X、潘X的XX材料,谅解书,公安机关关于五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X、潘X、卢XX、牟X、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将骗租的车辆抵押给他人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牟X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现又犯诈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童X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XX表现的意见。经查,该XX情节在线索来源上存疑,故不宜认定为XX。其辩护人关于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等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另鉴于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童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XX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等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潘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等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卢X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XX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的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牟X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XX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共同犯罪中情节相对较轻,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等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刘X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童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牟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兴华

  人民陪审员张文永

  人民陪审员鲍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XX

  • 2016-12-08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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